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退休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退休管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含聘用合同关系)的全体教职工的退休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2.按时办理,规范退休管理流程。
第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教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1.男性干部、教师、职工,法定退休年龄逐步从原60周岁延迟至63周岁;
2.女性职工法定退休年龄逐步从50周岁延迟至55周岁;女教师法定退休年龄逐步从55周岁延迟至58周岁;
3.参考事业单位标准,我校副处级及以上女性干部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教师,可在60周岁退休。按照国家规定,本人可在年满55周岁时申请退休。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选择弹性提前退休。
1.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教职工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男性不得低于60周岁,女性不得低于50周岁;
2.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教职工,应于拟退休时间至少4个月前向学校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退休办理程序:
1.教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经批准弹性提前退休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退休申请及相关材料;
2.人事处审核其退休条件,按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3.如教职工本人未按时提交申请,人事处应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主动启动并办结退休手续;
4.退休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教职工从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第七条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年轻化。干部年满60周岁,不论聘期是否届满,免去其干部职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转任其他岗位,待遇随新岗位调整。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九条 从校外引进的已退休学术型、技术型干部,返聘的最高年龄不超过66周岁。
第十条根据学校教学科研需要,对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教学科研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相关手续审批,可以作为银龄教师予以返聘。
1.返聘人员待遇实行协议薪酬,按岗定薪,参照学校相关标准执行,与退休前工资脱钩;
2.教师系列返聘年龄上限为:男教师不超过68周岁,女教师不超过65周岁;能力特别突出的正高级职称教师,经学校人事委员会票决,党委会批准,年龄上限可放宽至70周岁。
第十一条 退休职工如有技术特长且学校需要,可申请返聘。返聘须按社会招聘程序重新办理录用手续,实行一年一聘,返聘年龄上限为,男性65周岁,女性62周岁。
第十二条上级部门任命的返聘干部任职年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事会(原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常委会关于退休作出的特殊决议,按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学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规定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解释。
上师天华〔2026〕22号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关于印发《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退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1).pdf
